珠海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豁免管理名錄(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制度改革,建立高效便民的環評審批制度,按照廣東省環境保護廳要求,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管理辦法(試行)》《關于印發環評管理中部分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的通知》(環辦〔2015〕52號)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的規定,特制定《珠海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豁免管理名錄本名錄(試行)》(以下簡稱《豁免名錄》)。
第二條 列入《豁免名錄》的建設項目選址應當不涉及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和法律、法規、相關文件禁止建設的區域,且環境影響小。列入《豁免名錄》的建設項目,不需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和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手續。
第三條 列入《豁免名錄》的建設項目,在設計、建設和運營過程中仍應當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采取有效措施來防治污染和防止生態破壞,自覺接受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日常監督管理。若建設、運營過程中發生污染環境的,或發現存在漏報、瞞報相關信息的,或項目發生改變、不再屬于《豁免名錄》范圍內的行為,應當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的,環保部門將依法予以查處。
第四條 《豁免名錄》實施之日前已通過環評審批但尚未進行竣工環保驗收的、且符合豁免管理要求的建設項目,不再進行竣工環保驗收,直接納入日常監督管理范圍。
第五條 跨行業、復合型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類別按其單項等級最高的確定。不符合豁免條件的,不得擅自豁免其環評手續。
第六條 以下行業、活動、設施、設備等不列入《豁免名錄》,也不需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進行管理:
(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中的建筑安裝業、建筑裝飾業、批發業(不含倉儲,僅從事收取傭金的商品代理、商品代售活動,以及以銷售為目的的收購活動),交通運輸活動、郵政業,電信、廣播電視和衛星傳輸服務、互聯網和相關服務,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金融業,物業管理、房地產中介,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廣播、電視、電影和影視錄音制作業,專業技術服務業,科技推廣和應用服務業,居民服務業中的家庭服務、理發及美容服務、保健服務、婚姻服務,清潔服務,文藝創作與表演,群眾文化活動,體育活動,公共管理、社會保障等不含基礎設施建設、無生產加工行為、無生產性污染物排放的行業(如有基礎設施建設或生產、加工行為,應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執行);
(二)空調器、冷卻塔、抽風機、發電機、水泵、電梯、音響設施等設施、設備(核與輻射除外)。
第七條 《豁免名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12日止,由珠海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試行期間,國家或廣東省的法律法規、政策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已按《豁免名錄》執行的建設項目,不溯及既往。
序號 |
行業 |
項目類別 |
項目要求 |
1 |
社會事業與服 務類 (利用現有建筑、場地,不涉及土建施工) |
學校(含技能培訓)、幼兒園、托兒所、早教中心、兒童托管中心、母嬰護理中心、老年服務中心、康復(養護)場所、辦公場所、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 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等 |
項目中不含產生油煙等廢氣污染的餐飲項目(不對外經營、僅供內部使用的食堂除外),污水進入市政管網;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不含實驗室;駕駛員培訓場所除外 |
2 |
文印店、游戲機室、網吧、電腦休閑室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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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招待所、健身房、棋牌室、茶藝室等 |
無排放油煙的餐飲項目,污水排入市政管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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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刺繡、木雕、泥塑、剪紙等作坊式民間手工藝品制作 |
不產生生產性廢水、廢氣、危險廢物,無電鍍工藝、噴漆工藝和機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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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成衣制品店(不含印染、水洗)、皮鞋定制店(不含印染、水洗)、零售商店、超市、商場、寵物店、家電維修店、服裝濕洗干洗門店(不設干洗、濕洗設備)、擦鞋店、綿絮加工店等 |
屬于微型企業;污水排入市政管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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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無水洗車,電氣維修,汽車美容 |
不含有水洗車、噴涂和汽車、摩托車維修及其他機械維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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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個體醫療診所、門診部(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站 |
不含醫療美容、手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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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銷售門店配套的金屬、木料、玻璃、不銹鋼、石材等材料簡單裝配,鋁合金門窗組裝 |
不涉及環境敏感區(三),不在居民小區及住宅樓下,不產生生產廢氣,不進行機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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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室外停車場(停車位在1000個以下)、中小型停車庫(300個車位以下) |
不在環境敏感區(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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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糕點店,飲品店,粥、粉、面等小食店,飲料及冷飲服務 |
不產生油煙等廢氣,污水排入市政管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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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健身設施安裝,社區公園建設 |
不進行機械土石方開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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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水利 |
農戶居民自用型塘堰、水渠工程,農田水利設施修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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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農村安全飲水工程(不涉及地下水開采),小型風險水庫的堤壩、水閘、泵站除險加固工程 |
不改變庫容、水位、流量等要素指標,不涉及環境敏感區(一)中的全部和(二)中的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森林公園、地質公園、重要濕地、天然林、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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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對現有堤壩、水閘、泵站等防洪設施進行綠化、維修、整理、填補、加固 |
不改變庫容、水位、流量等要素指標,不涉及環境敏感區(一)中的全部和(二)中的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森林公園、地質公園、重要濕地、天然林、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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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農林 牧漁 |
森林資源保護(含封育管護、植樹造林和林分改造造林、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森林更新采伐、林業有害生物和病害防治等) |
不涉及環境敏感區(一)中的全部和(二)中的森林公園、天然林、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區、重要濕地 |
17 |
農村以家庭為單位的土地整理、沃土工程、農田改造、農業種植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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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農戶居民住宅建設、出行道路整治,村道建設、改造 |
在自有宅基地建設,且不涉及環境敏感區域(三)中的文物保護單位,具有特殊歷史、文化、科學、民族意義的保護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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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農戶大棚蔬菜,食用菌種植,苗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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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農戶沼氣池、化糞池修建,農村(戶)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垃圾處理設施 |
不含農村污水集中式處理設施、垃圾集中式處理設施、垃圾轉運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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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家庭為單位的小型水產養殖項目 |
不涉及環境敏感區(一)中的自然保護區;(二)中的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區、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產卵場、索餌場、天然漁場、封閉及半封閉海域;(三)中的文物保護單位和具有特殊歷史、文化、科學、民族意義的保護地;不含網箱、圍網等投餌養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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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植物良種工程,植保工程 |
不涉及外來物種且不涉及環境敏感區(一)、(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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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城鎮 基礎 設施 |
路燈、護欄、燈箱廣告、戶外廣告牌的安裝與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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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道路交通標志、標線、監控設施安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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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人行道改造工程,公交車專用道建設(不涉及道路擴建),城市橋梁、道路的維護(維修),路口改造(不涉及用地紅線擴大,不改變道路等級、性質),工業園區內部道路建設、維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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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公交車站、公共自行車停放點、ETC不停車收費系統建設、出租車臨時??奎c、路邊停車泊位建設 |
符合相關規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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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綠化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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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舊小區改造、配套綠化建設,居民小區內部道路、天然氣管道、供水管道等的建設、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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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居民小區配套垃圾房(垃圾壓縮站) |
符合小區建設規劃和建設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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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廢舊資源回收(不含危險廢物回收) |
不涉及土建,不涉及拆解、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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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公共廁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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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建筑物外立面改造工程,建筑物網絡化、智能化建設、改造 |
不涉及土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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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建筑拆除、裝修、加固、維修,建筑物(構筑物)電氣、管道、設備等的安裝 |
不涉及新增建筑面積的現有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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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排水箱涵整治,市政設施維修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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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無障礙設施建設、維修 |
不涉及環境敏感區(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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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綠道建設、改造 |
符合綠道網建設規劃,不涉及環境敏感區(一) |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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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裝燃氣供應站 |
已納入瓶裝燃氣供應站點規劃環評的供應站點 |
38 |
核與輻射 |
基站鐵塔建設 |
單獨建設,不含發射裝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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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kv(不含)以下輸變電工程 |
僅豁免電磁輻射的環境影響評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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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頻率小于500Hz工業、醫療、科研用電磁輻射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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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風景區監控監測系統安裝和建設、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源保護區標志標牌設立和打樁定界、景區管理用房修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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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水文、水土保持以及氣象等簡易監測設施安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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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個人自建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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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企事業單位在用地紅線內進行的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下的基建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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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等的內部食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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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在性質、地點、規模,污染物種類、排放量未發生重大變動,且未導致對周圍環境敏感點的不利環境影響顯著增加的情況下,對項目內部布局、生產設備(配套設施、設備等)數量、型號、位置等進行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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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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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登記表的建設項目通過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后,其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 |
性質、規模、地點、工藝或者環境保護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
說明:一、本《名錄》中的“環境敏感區”指依法設立的各級各類自然、文化保護地,以及對建設項目的某類污染因子或者生態影響因子特別敏感的區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二)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森林公園、地質公園、重要濕地、天然林、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區、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產卵場及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天然漁場、資源性缺水地區、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封閉及半封閉海域、富營養化水域;
(三)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為主要功能的區域,文物保護單位,具有特殊歷史、文化、科學、民族意義的保護地。
二、名錄中第10項“不產生油煙等廢氣”,是指使用清潔能源且無炒、煎、炸、燒、烤、焗等或其他產生油煙等廢氣的工藝。